關于民航局航空安全員執勤記錄儀使用及管理規定發表時間:2019-09-05 15:18作者:捷達智能 近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下發了《航空安全員執勤記錄儀使用及管理規定》(MD-SB-2016-002,下稱“《規定》”),明確了執勤記錄儀“執勤必帶、資料必存、有責必追、處置優先”的使用原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承擔執勤記錄儀使用和管理的主體責任。
《規定》要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在航空器內告知旅客已進入音視頻采集公共區域,并要求航空安全員在執勤工作中遇到以下七種情況時必須使用執勤記錄儀:
(一)根據需要檢查旅客登機牌及相關證件;
?。ǘκ艿酵{的航空器進行安保搜查,處置發現的爆炸物、易燃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ㄈ┓婪丁⒅浦箼C上非法干擾和擾亂行為;
?。ㄋ模C上非法干擾行為人、擾亂行為當事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強制其離機;
?。ㄎ澹┦占C據材料、調解、詢問;
?。﹨f助押解犯罪嫌疑人或遣返人員乘機,人員交接及發生突發情況時;
?。ㄆ撸┕埠娇者\輸企業安全保衛部門要求或機長授權的其他需進行音視頻記錄的情況。
如遇有上述第三、四種情況無法進行音視頻采集時,應堅持“處置優先”的原則。
《規定》同時要求記錄儀的音視頻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遇有上述第二、三、四、五種情形時,應當采取刻錄光盤、使用移動存儲介質等方式進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規定》亦明確了航空安全員應當配合機場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機場公安機關應當配備能夠快速采集執勤記錄儀音視頻信息的設備的義務。
我們認為,在目前“空鬧”不斷、空防形勢嚴峻的情況下,配備執勤記錄儀無疑能對心懷不軌的部分旅客產生震懾,同時也為航企對擾亂行為和非法干擾行為的處置提供保護,以便在發生爭議時使用其中記錄的信息厘清各方責任。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規定》第27條要求“除需要提供給民航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以及司法機關作為證據使用的外,未經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所屬地區管理局公安局批準,不得將記錄儀信息提供給任何個人或單位”。發生空鬧事件后,網絡上常常會出現許多所謂的現場視頻和各種傳言。執勤記錄儀采集的信息如果能夠第一時間公布,那么對引導輿論、制止謠言應當可以起到相當重要的作用。 |